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大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大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
本案中,于大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另外,于大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
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
刘海龙曾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
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滨江九州租赁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
从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
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
此情况属实。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滨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滨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滨江市警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滨江市警局
2015年7月21日
陆杰在看到警局发出去的公告,是高兴不已,激动大喊道:
“太好了局里发公告了,于大明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