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章 认定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大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

(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

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大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

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

(于大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

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

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

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大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华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

于大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大明案件。

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大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

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大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

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