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议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之工作效能与廉洁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资料、报告与说明,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调查与问责。
4. 外交权
? 审慎批准国家对外签署之条约、协定等重要外交文件,确保国家之外交决策符合国家利益与法律规定。外交部门于签署重大外交文件前,须向议会外交事务委员会详细汇报文件内容、背景与影响,议会依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进行审议与决策。
? 议会可通过外交事务辩论、决议等方式,对国家外交政策与国际事务立场表达意见与建议,指导外交部门工作,维护国家国际形象与声誉。
第四章:政府架构规定
第九条: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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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相与内阁
? 首相由下议院多数党领袖担任,经君主形式上任命后组阁,领导内阁团队行使国家行政权,对议会负责。
? 内阁成员由首相提名,经君主任命,包括财政大臣、国防大臣、外交大臣、内政大臣等关键职位,分别承担国家重要行政领域之管理与决策职责,共同协作推动国家政务运行。
? 内阁会议为中央政府决策之重要机制,内阁成员于会议中讨论国家重大政策事项,依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策,首相拥有最终决策权并协调内阁工作。
2. 政府部门
? 财政部门负责国家税收政策制定与执行、预算编制与执行、财政资金分配与监管等,保障国家财政稳健运行与经济宏观调控。
? 国防部门承担国防战略规划、军队建设与管理、国防装备采购与研发、国防安全维护等职责,扞卫国家领土完整与国民安全。
? 外交部门处理国家对外关系,包括外交关系建立、外交谈判、国际条约与协定签订、国际组织与事务参与等,提升国家国际地位与影响力。
? 内政部门负责国内治安维护、移民管理、灾害应急管理、地方政府协调等事务,保障国内社会秩序稳定与公民生活正常运转。
第十条:地方政府
1. 地方行政区划
国家划分为 9 个州和 3 个直辖市,各州和直辖市于王国宪法与法律框架内享有一定自治权,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权治理模式。
2. 地方治理架构
? 地方行政区设立地方议会和行政长官。地方议会由本地区公民选举产生,负责制定符合地方实际需求之法规、审议地方财政预算等事务,表达地方民意与利益诉求。
? 行政长官由地方议会选举或由中央政府任命产生,负责执行地方议会决议并管理本地区行政事务,须遵循王国宪法、法律以及中央政府政策指令,接受中央政府监督与协调管理。
3. 中央 - 地方权力划分
? 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国防安全、外交事务、全国性经济规划与宏观调控、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国家整体利益与主权之关键事务,以保障国家统一与稳定发展。
? 地方政府在教育、医疗、文化、社会治安等民生领域享有较大自主权,可依地方特色与民众需求制定针对性政策与措施,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形成中央与地方各司其职、协同治理之良好格局。
第五章:司法系统规定
第十一条:司法独立
司法体系独立于行政与立法机构,设立最高法院、各级地方法院以及专门法院等,以确保司法审判之公正性与权威性,不受行政和立法部门之不当干涉。
1. 司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部门不得干预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不得对法官审判行为施加压力或影响。
2. 立法部门不得制定针对特定案件或当事人之法律以干扰司法审判结果,司法机构有权对行政行为与立法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权威与法治秩序。
第十二条:机构设置
1. 最高法院为司法系统之最高层级,负责审理涉及宪法解释、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之终审等事务,统一全国司法审判标准与尺度,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 地方法院依行政区划设立,负责处理本地区之一般民事和刑事案件,依据法律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进行审判,保障地方社会公平正义与法律秩序稳定。
3. 专门法院针对特定领域案件设立,如知识产权法院、军事法院等,以专业之审判团队与程序处理相关领域案件,维护特定领域法律秩序与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法官任命与审判原则
1. 法官由专门之司法遴选委员会依照严格标准与程序选拔任命。遴选委员会成员由法律界资深人士、法学专家、社会公正人士等组成,确保法官选拔之专业性、公正性与独立性。
2. 法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遭受其他不当处分,以保障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3. 司法审判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审判过程严格依法律程序进行,证据采信与法律适用严谨规范,判决结果公开宣判并附详细理由,接受社会监督与法律检验。
第六章:公民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