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7章 海华王国宪法

2月7号一天就这样过去了。

2005年2月8号,夏国的除夕。

海华王国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继续召开。

今日主要是讨论海华王国的宪法。

最终经过逐条审议表决,海华王国第一部宪法草案诞生。

其内容如下:

海华王国宪法

序言

海华王国乃新兴之国度,秉持正义、自由、平等、法治与团结之核心价值,为护佑国民权利福祉,促进国家繁荣昌盛,特制定本宪法,以确立国家之根本制度、基本原则与运行机制,为海华王国之长治久安与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主权

海华王国为独立自主之主权国家,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领土完整不可侵犯,国家依据本宪法行使权力,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

第二条:国家性质

海华王国实行混合政体,融合君主立宪制与议会民主制之精髓,以保障国家之稳定传承与民主治理并行不悖。

第三条:国家象征

海华王国之君主为国家之象征,代表国家之历史延续与文化传统,激励国民之爱国情怀与民族凝聚力。

第四条:宪法至上

本宪法为国家之最高法律,一切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任何个人、组织或机构皆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之义务。

第二章:君主立宪制规定

第五条:君主地位

君主依世袭之法统承继王位,为终身之国家元首,于国家礼仪、文化传承等方面履行职责,彰显国家之传统与荣耀。

1. 主持国家重大典礼,如国庆日庆典、王室重要仪式等,以庄严之仪式凝聚国民向心力。

2. 授予国家荣誉勋章,褒奖对国家有卓越贡献之个人或团体,激励国民积极进取。

第六条:君主权力限制

君主不得直接干预政府之日常行政事务、议会之立法程序以及司法机构之审判工作,确保国家治理之民主性与法治性得以贯彻。

1. 君主之言行受宪法与法律约束,其意见与建议仅具象征意义,不得强制行政、立法、司法部门执行。

2. 君主于国家紧急状态下之特殊权力行使,须依宪法规定之程序与条件,且需事后接受议会审查与监督。

第三章:议会民主制规定

第七条:议会组成

议会为国家立法之核心机构,由上议院与下议院构成,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并监督政府工作。

1. 下议院议员由全国公民依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投票之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以充分体现民众意愿于立法过程。

2. 上议院议员一部分由各地区依民主程序推选当地之贵族、知名人士、宗教领袖等担任,以反映地方特色与多元利益;另一部分由君主根据对国家之特殊贡献、专业才能及丰富经验等标准进行任命,为议会立法与国家战略决策注入多元智慧。

第八条:议会职权

1. 立法权

? 议会拥有制定、修订与废除各类法律之专属权力。法律草案可由政府部门或议员提出,经议会各专门委员会初审、议会全会多轮审议、辩论与修改后,依法定程序通过成为法律,以规范国家社会生活之各方面。

? 议会有权对法律之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与审查,适时启动法律修订程序,以适应国家发展与国家与社会变迁之需求。

2. 财政权

? 审议并批准国家财政预算案与决算案,严格监督政府之财政收支情况。政府之财政预算编制须详细透明,议会财政委员会进行深入审查,对不合理支出提出修正意见,确保财政资源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

? 议会有权决定税收政策之基本原则与框架,授权政府制定具体税收法规与征管措施,以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稳定与经济健康发展。

3. 监督权

? 对政府工作开展全面监督,可对政府部门及官员提出质询、开展调查,并于必要时启动不信任投票程序。政府须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进展与重大政策执行情况,回应议员质询,接受议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