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七出,语出《仪礼.丧服》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所谓“妒”,便是指妻子妒忌心理太强,而主要体现方式便是妨碍丈夫纳妾或苛责妾室等。
尤其是唐朝以后,由于“七出”被列入律法之中,无论妻子犯了“七出”中的哪一条,那么丈夫都是有理由进行休妻的,且这种行为是受到官府保护的。
在古人观念之中,男子“三妻四妾”不仅极为正常,更是男子身份的一种象征,女子如果反对丈夫纳妾,不仅要面临着被休的危险,更是会面对到无穷无尽的闲言碎语。
整体来看,七出的内容大多是以夫家整体家庭家族的利益为考量,凡是因为妻子的行为或身体状况,不能符合于这个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休妻。
相较而言,妻子要主动提出合离的义绝,条件就严苛得多了,因此可以看为封建社会对妇女的一种压迫。
《白虎通疏证。铮谏》:“夫妻相为隐乎?《传》曰:“曾去妻,藜蒸不熟。问曰:‘妇有七出,不蒸亦预乎?’曰:‘吾闻之也,绝交令可友,弃妻令可嫁也。黎蒸不熟而已。何问其故?”此为隐之也。”
七出制度,对于原本就处于弱势,难以独立生存的妻子来说,七出的规定也最低限度的保障了女子不至于因丈夫个人的好恶喜好,而任意被抛弃的一种保护。
除此之外,在一些案例中,由于受到丈夫欺虐的妻子缺乏主动要求合离的手段,同情妻子的地方官员,会以七出的法律来要求双方合离,使妻子能脱离恶夫。
此外,七出这个规定有其限制,用以保障妻子不被轻易休弃,亦即《汉律》中所规定的三不去。
也就是说在三种情形下,即使是妻子符合于七出的条件,丈夫也不能任意要求离婚。
三不去是指妻子曾经帮舅姑(公婆的意思)服丧、娶妻时穷休妻时富有、以及“有所受无所归”(应是指妻子的父母家族散亡,被休后可能无家可归)。
原因之二: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的需要,女子没有理由进行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