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2章 一切起于贪念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1126 字 11天前

第二,被告人沙丛丛归案后,在历次讯问中,始终不能准确说出该表的品牌、型号等具体特征,而且一直认为该表只值千元左右。这表明其对名表确实一无所知,也不关心该表的实际价值。

第三,被告人沙丛丛将手表带回家后,既没有马上逃走、也没有将手表处理掉,只是放在了不带锁的抽屉里,这说明被告人对该表的实际价值没有明确的认识。如果被告人知道该表的实际价值,是不可能不妥善存放的。

第四,被害人在给被告人打电话询问手表的过程中,始终未说手表的实际价值,仅称该表‘对自己意义重大’,并表示手表并不值钱,愿拿出一千元作为奖励,拿回手表。

以上情况,加深了被告人对所盗手表的实际价值的误认。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人顺手拿走他人手表的行为,主观上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被告人当时确实没有认识到手表的实际价值。

也就是说,被告人主观上只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内容,而无非法占有‘数额巨大’财物的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沙丛丛对手表价值存在严重的认识错误,其所认识的数额远远低于实际数额,不应让其对所不能认识的财物数额承担犯罪的责任。

二、对被告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鉴于被告人沙丛丛对所盗手表的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且所盗手表已追缴并退还被害人,其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沙丛丛免予刑事处罚。完毕。”方轶读完了刚刚修改过的辩护意见。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发表以下观点:

被告人对所盗手表价值是否存在重大认识错误,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来认定,否则,在案件中被告人均可以自称对所盗物品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以此来规避或逃脱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因此,我们认为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及案发时现场的情况不能认定被告人对所盗手表价值存在认识错误。应按照手表的实际价值定罪量刑。完毕。”检察员回应。